当事人信息

原告:湛江市明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勇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霞,该公司出纳。 被告:深圳市港捷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 法定代理人:兰艳。

审理经过

原告湛江市明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港捷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湛江市明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湛江市明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深圳市港捷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已缴清相关费用,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湛江市明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7.36元,由原告湛江市明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 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丁 康 书 记 员  陈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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