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红旗路支行,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红旗路132号。 负责人:周壮山,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易啸,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肖广德,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雷茂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红旗路支行与被告雷茂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2日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红旗路支行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案件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无正当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夏月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