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金汇利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
法定代表人:祝照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惠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艳,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
法定代表人:陈宝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国伟,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士强,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汇利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金汇利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北京金汇利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