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邦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被告:张振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邦强与被告张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孙邦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邦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邦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申请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孙邦强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成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西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