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沙某,住太原市。
被告:李某,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沙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某、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沙某诉称,2020年11月20日被告李某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并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据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陆万伍仟元整及利息陆佰元每月,五个月共计叁仟元。共计陆万捌仟元整。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辩称,认可借款本金65000元,不认可利息3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被告以亲戚住院救命为由,向原告借款。2020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沙某人民币65000元,12月3日还清。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至2020年11月20日,分六笔,以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被告借款65000元。被告迄今分文未还。
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转款凭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0元的事实,证据确凿,被告认可,本院予以认定。案涉《借条》未记载利息约定,视为无利息约定。被告逾期未还款,应依法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沙某借款本金65000元整。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沙某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6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应付款项付清止,按2021年4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沙某负担33元,被告李某负担7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