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号河南传媒大厦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448PJU6H。
法定代表人:成冬梅,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口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文明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175410327H。
法定代表人:程建伟,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口市昌隆油脂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工农路南段32号。组织机构代码:71910670-3。
法定代表人:王榜,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口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周口市昌隆油脂公司借款合同一案,周口地区公证处(2000)周地证经字第2132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先后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周口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报告了财产,被执行人周口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报告了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律师调查令,在周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到被执行人周口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名下登记有土地登记信息。
四、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口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名下位于周口市××区工农××号(证号为:1994-93)的土地使用权。因该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六、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6执恢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