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智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云南省个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存,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云南省个旧市,系原告胞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刘双存,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云南省个旧市。
被告:刘文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智华、刘双存诉被告刘文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智华、刘双存撤回对被告刘文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8250元(原告刘双存已预交),退还原告刘双存8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