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海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滘北纸扇面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郑河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筠,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轩,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门市豪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睦路26号2幢首层(自编2号)。

法定代表人:邢培乐。

被申请人:邢培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被申请人:宋士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599号第七层编号701单元。

负责人:刘健。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海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门市豪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邢培乐、宋士银价值1380253.1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向本院提供担保金额为1380253.19元的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海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豪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邢培乐、宋士银名下银行存款1380253.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门市江海区海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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