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乳山市五星塑料厂,住所地:乳山市青山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张守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夕宝,乳山义方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众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青山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刘霞。
审理经过
原告乳山市五星塑料厂与被告山东众合食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乳山市五星塑料厂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乳山市五星塑料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乳山市五星塑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乳山市五星塑料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