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法定代理人:刘忠(系刘鑫之父),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存礼,东平县东平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文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被告:刘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被告:于洪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被告:蔚衍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被告:杨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被告:乔云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被告:东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东平县城罗贯中纪念馆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92349435991XQ。 法定代表人:张久芳,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明,山东惠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鑫与被告郑文帅、刘晨、于洪傲、蔚衍航、杨晨、乔云旭、东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刘鑫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鑫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鑫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鑫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成明 人民陪审员 孟宪忠 人民陪审员 赵相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西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