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酒泉市佳农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总寨镇牌路村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739629667T。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肖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仲某,女,汉族,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酒泉市佳农种业有限公司、肖某、仲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2021年4月21日,原告王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