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
负责人:李国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月月,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沈阳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清泉巷48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闻祥。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赵佳、沈阳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9元,减半收取2914.5元,保全费203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