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

负责人:李国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月月,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沈阳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清泉巷48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闻祥。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赵佳、沈阳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9元,减半收取2914.5元,保全费203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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