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辉,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光美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南山经济开发区中瑞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经理。
第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某某诉被告张家口市光美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李某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安某某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安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翟城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