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春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大城县曲直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留各庄镇东位敢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G121847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留各庄镇东位敢村。
被告:杨丽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留各庄镇东位敢村。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杰、孙鹏宇,河北王会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春花与被告大城县曲直渔具有限公司、李**杰、杨丽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春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春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