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春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大城县曲直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留各庄镇东位敢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G121847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留各庄镇东位敢村。

被告:杨丽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留各庄镇东位敢村。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杰、孙鹏宇,河北王会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春花与被告大城县曲直渔具有限公司、李**杰、杨丽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春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春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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