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曙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市,
被申请人:安徽友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吴大兵,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金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曙明与被执行人安徽友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陈金勇仲裁裁决一案中,依据滁劳人仲调字(2020)第220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友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陈金勇的银行存款4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