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尔滨言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大街300号21栋3单元6层2号。
负责人:董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北京君永(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孔祥禄,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西南昌市新建县。
审理经过
原告哈尔滨言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祥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哈尔滨言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元(原告已预交422元),由原告哈尔滨言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