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尹雪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审理经过
尹雪梅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11日移交执行局,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000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为6000元(不含执行费)。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尹雪梅在银行、土地、工商、房管所、不动产登记局、车管所、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尹雪梅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尹雪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