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港湾广场1号。 负责人王海龙,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佳男,系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王模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李金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附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蒋希宏 审判员 张如龙 审判员 许冠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