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江区六和路309号,组织机构代码:72008244-6。
法定代表人金建祥。
被执行人成都昊特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成科西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2036047-7。
法定代表人肖峰。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昊特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昊特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618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查明
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于2016年12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6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大额存款、也无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到2016年12月23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案款261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27元,执行费人民币2614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268241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