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储召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程贤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储召贵与程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323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储召贵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程贤芳偿还借款100000元并自2020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5.775%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待算),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1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通过微信向程贤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因程贤芳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也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将程贤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对程贤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4月7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程贤芳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财产品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对程贤芳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本院2021年5月10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及程贤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储召贵,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本院在执行本案中,因储召贵不能提供程贤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程贤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储召贵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鄂0323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