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芦超,
被执行人:李冠军,
被执行人:迟新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芦超与李冠军、迟新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民终1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冠军、迟新虎应履行案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817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李冠军、迟新虎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芦超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答辩情况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芦超与被执行人李冠军、迟新虎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李冠军、迟新虎各承担本案案款25000元,本案即执行完毕。现被执行人李冠军已将其应承担的25000元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迟新虎称暂缓30日履行该案案款,申请执行人芦超表示同意。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李冠军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执10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李冠军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迟新虎未按约定按期偿还案款,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