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祁某某
被执行人:黄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的存款人民币9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查封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的手机号码178****8888,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