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北艾克森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西河镇西周路。
法定代表人黄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蔡一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北艾克森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一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2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蔡一波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艾克森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万元、违约金44432.41元,合计174432.41元,并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被执行人蔡一波承担案件受理费1895元、执行费260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一波的银行存款178933.4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蔡一波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