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定西大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安东,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张桂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定西大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桂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缴纳2019年度暖气费2082元、2020年度暖气费2080元、滞纳金833元、共计499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应诉后,原告定西大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张桂芳主动交清所欠暖气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定西大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定西大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桂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西大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军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