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涟源市光蓝路1号。
法定代表人童卫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易军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申请人:易克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申请人:刘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易军安、易克安、刘波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易军安、易克安、刘波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易军安、易克安、刘波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