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翠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王战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武陟县正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沁河路东段南侧3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博峪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 负责人:娄伟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云芳,上海恒量(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生,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翠霞诉被告王战军、武陟县正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下称:人民财险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翠霞,被告王战军及被告武陟县正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被告人民财险南京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翠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住院医疗费19685.05元;2、判令三被告赔偿二次治疗医疗费6000元;3、判令三被告赔偿误工费5304.9元(93.7元/天*57天)、护理费5304.9元(93.7元/天*57天),继续治疗误工费655.9元(93.7元/天*7)、护理费655.9元(93.7元/天*7),合计11993.6元;4、判令三被告赔偿交通费440元(20元/天*22)、伙食费1100元(50元/天*22),合计1540元;5、本案伤残鉴定费840元,以及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6、精神损失费(后遗症)5000元由三被告承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武陟县达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追加武陟县正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书面予以准许,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误工费增加1311.8元,护理费增加1311.8元,诉请由45058.65元变更为47682.25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一王战军系武陟县达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雇员,从事美团外卖业务,公司为其办有人保加盟雇主责任险,保额60万元。2020年5月25日15时10分许,王战军驾驶“捷马”牌二轮电动车,沿武陟县兴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国银行门前路段时,与王翠霞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相撞,致使王翠霞受伤。根据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10823420200001102号)认定,被告王战军负主责、原告王翠霞负次责,后王翠霞经治疗诊断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原告王翠霞住院治疗后留下后遗症,现需要依法对原告住院等相关费用申请进行赔偿,望贵院准许。

被告辩称

王战军辩称,原告的各项费用过高,请法院依法判决,我公司给我投有保险,全部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武陟县正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是否从事雇佣工作中出事故,需要法院核实。2.我公司为原告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原告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3.原告的诉请各项费用过高,请法院驳回原告不合理损失 人民财险南京市分公司辩称,一、因王翠霞起诉的武陟县达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未在我公司投保,关于被答辩人主张在公司投有保险,应根据庭审中各被答辩人提供的有效证据原件予以确认。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投保属实且符合公司赔偿条件的前提下,对被答辩人的合理合法损失,答辩人依法进行理赔。二、如果投保属实,本案涉及商业险,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被答辩人需提供事故发生时王战军属于投保人的员工;并且属于工作期间、工作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骑手排班表、骑手接单、美团订单等),否则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标准和数额过高,请求驳回其不合理部分的诉求。非医保用药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医疗费用中应予以扣除。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四、被答辩人所称的在答辩人处投保的《中小微企业“金福保”组合保险框架保险单》其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个人责任)及条款,根据该保险条款的约定,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个人责任)限额包括三者身故限额20万元和三者医疗费用5万元。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均不在保险承保范围内,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对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王战军驾驶的车辆是否是电动自行车有异议,根据事故认定书,并没有显示其为机动车,且交警认定王战军违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关于非机动车的规定,故王战军驾驶的车辆为非机动车。关于病历和医疗费,本院认为伤者伤情的医治及用药应由医院具体判断,被告保险公司所提异议依据不足,但实际住院和出院医嘱应以病历为准。关于鉴定费用,因原告未构上伤残,故该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关于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险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12】第16号《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故保险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基本要件是向投保人提供免责条款,并且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显著标识。在投保单上附着免责条款具体内容,或者保险人单独印制的免责条款上有投保人签章的,才能认定保险人已提供免责条款,并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提供免责条款,不能证明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25日15时10分许,王战军驾驶“捷马”牌二轮电动车,沿武陟县兴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国银行门前路段时,与王翠霞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相撞,致使王翠霞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4108234202000011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战军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翠霞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战军系武陟县正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为王战军在人民财险南京市分公司投保有一份中小微企业“金福保”组合保险,其中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个人)保险金额为25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原告王翠霞于2020年5月25日至6月9日在武陟济民医院住院15天,花去医疗费19686.05元,原告王翠霞的伤情经本院委托,焦作正孚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王翠霞的伤残程度未达到伤残等级。因鉴定花去检查费140元,鉴定费7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认定被告王战军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翠霞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并结合事故责任认定承担责任。原告王翠霞因本次事故致其人身受到损害,其作为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王战军所在单位在人民财险南京市分公司投保有一份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个人)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要求被告人民财险南京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王战军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故武陟县正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结合原告请求,原告因该事故受到的损失有:1、医疗费原告主张19685.0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50元/天×15天),3、营养费300元(20元/天×15天),4、护理费1405.5元(原告诉请未超依法应核算金额,故按原告诉请的93.7元/天×15天),5、误工费6652.7元【原告诉请未超依法应核算金额,故按原告诉请的93.7元/天×71天】6、交通费300元(20元/天×15天)。以上共计29093.25元,由被告人民财险南京市分公司按事故比例承担20365.3元(29093.25×70%)。原告主张各项超出部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后续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翠霞各项损失共计20365.3元; 二、驳回原告王翠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23元,由王翠霞负担279.23元,武陟县正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刚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秀红 书记员郑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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