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冈市晟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冈市法相岩办事处紫甸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0601164510。
法定代表人:蒋太国,系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生,湖南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银稀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冈市。
审理经过
原告武冈市晟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银稀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冈市晟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晟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冈市晟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70元,因原告武冈市晟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235元(原告武冈市晟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冈市晟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