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陈武云与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联盟股份经济合作社、浙江万良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武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临安区人,住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代理人曾永成、黄洁琼,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联盟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联盟村。
法定代表人徐卫忠,该经济合作社主任。
被告浙江万良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联盟村。
法定代表人兰际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武云诉被告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联盟股份经济合作社、浙江万良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武云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武云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武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武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