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泉市宝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广,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秋雁,该单位员工。
被告:郝润孩,女,1974年10月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阳泉市宝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润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泉市宝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阳泉市宝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