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柯雪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亮,男,1985年11月4日你出生,汉族,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风险合规部员工,住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男,1982年9月22日你出生,汉族,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风险合规部员工,住伊宁市。
被申请人:李德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察布查尔县坎乡三大队。
被申请人:陈群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申请人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德明、陈群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李德明持有新疆万德福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25725138486)167万元股权;申请冻结李德明持有新疆万亩田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2MA78DKAT3U)255.37万元股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李德明持有新疆万德福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25725138486)167万元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李德明持有新疆万亩田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2MA78DKAT3U)255.37万元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布音吉 尔格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吾米提·吐拉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