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艾光松,男,汉族,1965年1月26出生,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 委托代理人:张甜甜,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明,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夏清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 被告:江西双马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087119628K。 法定代表人:夏清洪,系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艾光松与被告夏清洪、江西双马木业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简称双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光松的委托代理人张甜甜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夏清洪是亲戚;夏清洪是双马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实际也是公司的独资股东,另外一个股东夏清连是挂名股东。2016年12月21日,夏清洪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双马公司经营,口头约定月利率3%;2017年5月28日,两被告共同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后,两被告支付了2017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后再未还款,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请如上。
被告辩称
两被告未答辩,也未举证、质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夏清洪是双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2016年12月21日,夏清洪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2017年5月28日,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双马公司在借款人处盖财务专用章、夏清洪签名),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条约定月息3分,借款期限一个月;2018年11月18日,夏清洪在借条上又签名并写上“续借”。之后,两被告支付了2017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后再未还款,遂成讼。 另查明,2021年4月13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以上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关于30000元借款,借款人为被告夏清洪,被告双马公司并未在借条中签章,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双马公司的经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夏清洪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对要求双马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60000元借款,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为共同借款人,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还款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30000元借款的利息,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按口头约定的月利率3%计算,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支持从起诉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还款利息;关于60000元借款的利息,借条明确约定月利率为3%,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之后的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两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并由其承担相关不利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夏清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艾光松偿还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21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夏清洪与江西双马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艾光松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艾光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江西双马木业有限公司、夏清洪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明金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黎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