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某,住天水市。

被告:吕某,住天水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杜某与被告吕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某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2406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从2018年3月起至2018年底,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运输土方,运输费用按照运输路途远近计费,运输完毕后及时结清运费。原告运输完毕后,被告只给付了原告部分运费。经原告催要,被告凭自己的印象于2020年1月22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20年2月29日前付清所欠运费。但被告并未按期给付,原告遂诉至法院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吕某辩称,被告所写欠条的金额为20000元,但因双方没有进行结算,所欠运费就按照原告主张的24060元计算。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运输土方,运输费用按照运输路途远近计费,运输完毕后及时结清运费。协议达成后,原告即开始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甘EXX的重型自卸货车为被告运输土方,至2018年底运输完毕。被告通过微信陆续支付原告运费17000元,剩余运费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20年1月22日在双方未结算的情况下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今欠甘EXX运费(未结算)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萬圆整,于2020年2月29日前付清。”但被告并未按期给付,原告遂诉至法院处理。

另查明,被告应支付原告运费41060元,其通过微信已支付原告17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运费24060元未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来源于原告举证的欠条一张,及原、被告陈述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程序,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已按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土方运输行为义务,被告应按约定数额支付原告运费,现被告拖欠原告运费属实,应予给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费240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吕某给付杜某运费240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1元,由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