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黄永光,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 原审被告:杨少连,女,****年**月**日出生,最喜欢做,广西南宁市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黄永光与原审被告杨少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龙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邓昭建 审 判 员 黄振海 审 判 员 凌婵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彩云 书 记 员 黄凤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