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63甲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3131322823。

负责人:赵曾政,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圆,辽宁瀛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于金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于金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2民初108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送达手续,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公积金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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