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建琴,女,****年**月**日出生,苗族,现住址江西省。 被执行人:胡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建琴与被执行人胡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威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炜 审判员 金德辉 审判员 方成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