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中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靖远县。
申请人: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芦支行,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
负责人:刘文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负责人:葛丰,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赵中祥、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芦支行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于2019年12月10日经兰州市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调解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第一受益人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芦支行40000元;
二、本次事故一次性协商解决,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赵中祥、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芦支行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经兰州市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调解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