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汉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
被执行人:牛剑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审理经过
李汉森与牛剑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81民初1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牛剑韬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汉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89683元、鉴定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083.5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有:
一、向被执行人牛剑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牛剑韬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牛剑韬名下有车辆信息,本院作出(2021)豫1281执2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豫C×××××东风牌汽车,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7日止,本案系轮候查封。如续行查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
三、通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牛剑韬名下不动产、公积金、工商注册、股权等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通过案件关联、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牛剑韬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牛剑韬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1年6月28日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拟对牛剑韬以拒不财产报告予以司法惩戒,但未实际实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牛剑韬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