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西峡县汇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西峡县建设路北侧凤凰城A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伟锋,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董艳会,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审理经过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323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董艳会的银行存款435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