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宋丽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国能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申请人:韩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宋丽华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丹(身份证号××××××××××××××××××)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门市进行查封。申请人宋丽华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丽华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韩丹(身份证号××××××××××××××××××)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门市进行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