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谢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临沂市滕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白彦镇平枣公路南崮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058132129。

法定代表人:卢宏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临沂市亚圣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平邑县地方镇驻地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32617102X

法定代表人:孟令青,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志军、杨宝华因与被申请人谢新、临沂市滕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滕龙公司)、临沂市亚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圣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鲁1326民初70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8月2日作出(2020)鲁1326民监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3月15日,谢新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3民终104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滕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其,故申请撤回对滕龙公司、亚圣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谢新就同一笔债权转让协议,在其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对该债权转让行为未予定性前,就该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标的,其不应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笔转让协议有效,现其于再审中申请撤回原审诉讼请求,亦即自行放弃请求法院确认其与滕龙公司、亚圣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故,对于谢新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谢新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9)鲁1326民初7021号民事调解书。

一审案件受理费26905元,减半收取13452.5元,由谢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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