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建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湛江市霞山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8日被羁押,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2017)粤0802刑初17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19)粤08刑终108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被告人陈建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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