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台江县秀眉广场左侧。 法定代表人:朱骏,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行健,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省凯里洪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友庄路。 法定代表人:任庆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台江县人民法院在(2021)黔2630执88号案件中拍卖贵州省凯里洪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贵州省凯里市军分区侧的土地(不动产证号为:凯里市国用(2005)第05657号)所得的执行款506万元的剩余部分进行冻结。申请人提供了与王黎明之间存在借款的债权凭证,同时提供了被申请人为王黎明贷款向申请人出具的《担保连带还款责任承诺书》和《担保合同》,并提供申请人以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台江县支行的款项(账号:22×××58,截止2021年7月7日的余额为168665455.52元)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台江县人民法院在(2021)黔2630执88号案件中拍卖贵州省凯里洪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贵州省凯里市军分区侧的土地(不动产证号为:凯里市国用(2005)第05657号)所得的执行款506万元的剩余部分。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友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龙银凤 书 记 员 唐小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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