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0)鲁1312民初2920号判决书已发生的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为保证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防止财产丢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