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文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申请人:李丹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曹明乐,河南御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新乡市市郊公路管理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70041708721XD
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解放路煤建胡同2号
法定代表人:李翔
被申请人:臧振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文龙、李丹丹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新乡市市郊公路管理处所有的车牌号为豫G×××××的重型载货专业作业车一辆。申请人李文龙、李丹丹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200000元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新乡市市郊公路管理处所有的车牌号为豫G×××××的重型载货专业作业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李文龙、李丹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