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怀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邱家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郭德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程森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吕建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隋永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宋洪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程森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邱加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黄庆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邱丹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8)鲁0782民初571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家广、郭德风、程森青、吕建英、隋永田、宋洪娥、程森林、邱加梅、黄庆军、邱丹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626168.25元。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1年3月11日、4月6日已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已对查询到的银行存款1431.43进行了扣划。

2、2021年3月12日到诸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房产信息。

3、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的决定,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的决定。

5、2021年4月6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鲁0782民初57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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