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黎小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田林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林县。

被执行人:赵西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德保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执行黎小柳、赵西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的(2020)粤0229刑初100号刑事判决已经生效,依其判决:黎小柳、赵西严犯失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恢复费人民币974600元和承担生态恢复作业设计费、生态恢复评估费15500元三项共计990100元给公益诉讼起诉人翁源县人民检察院。因被执行人未按刑事判决支付赔偿款,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向黎小柳、赵西严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黎小柳、赵西严至今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黎小柳、赵西严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黎小柳名下登记有桂L×××××号小汽车,本院已委托广西省百色市右江区法院查封,期限2年,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扣押处置。除此之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通过法院执行中心委托平台委托广西田林法院、德保法院对黎小柳、赵西严户籍所在地进行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4、向黎小柳、赵西严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执行赔偿款人民币0元,未执行赔偿款人民币990100元。

另,被执行人赵西严、黎小柳尚在服刑中且刑期较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生态损失的赔偿是国家对犯罪人的严厉制裁手段,依法必须执行,但履行程度取决于被执行人的现实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文书,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可以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恢复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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