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亳州市通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时代国际医药16幢。
法定代表人:史春华。
原告:李桑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晴晴,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家贵,男,****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告:中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经济开发区梅林路699号B座304室。
法定代表人:唐建民。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二期60层、59层5901。
负责人:林耸。
审理经过 原告亳州市通畅物流有限公司、李桑杰与被告刘家贵、中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亳州市通畅物流有限公司、李桑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主车车损及施救费72762元、挂车车损及施救费5331元、路产损失费5931元,共计84024元;2、因本案诉讼产生的案件受理费等各项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7日,李桑杰驾驶×××牵引×××车,在湖南省绥宁高速公路,与停放在应急车道由被告刘家贵驾驶的×××号牵引×××车追尾。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警邵阳支队绥宁大队第4350091202000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号牵引×××车驾驶员刘家贵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桑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主车在事故中受损较重,经本车保险公司平安公司推定该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并认定全损数额236740元,产生施救费7800元。×××车经太平洋保险公司定损,车损数额为15000元,原告李桑杰根据保险公司定损数额对挂车进行了维修。此外,事故导致高速公路路产损失共计19772元,原告李桑杰已经支付了该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6月正式立案受理本案原告李桑杰的妻子李侠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30449号。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但为便于先受理的法院合理分配交强险份额,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权利,本案移送先受理的法院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郑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郑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