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桥东连兴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30425570-7。 法定代表人:陈巧梧,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叶凤,股长。 被执行人:赖成飞,曾用名赖成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赖成飞行政非诉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详见2017年4月19日书面和解协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梁海波 审判员 黎嘉荣 审判员 陈加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