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青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林,泗县墩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浩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交通北巷中央大街南侧夕阳红老年活动公寓1-103-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84925206E。
单位负责人:孟祥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芝,江苏公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高青云诉被告夏浩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青云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浩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青云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青云撤回对被告夏浩东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