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申诉人、原审被告):庞荣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华,广西荷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衡,广西荷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李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冬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从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审判长签发:
审理经过
合议庭成员核稿:
拟稿:
校对:
份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彩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家文(曾用名彭龙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光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上诉人(被告):贵港市港北区新巴黎夜色酒吧。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与新区一路交汇处西北角东方巴黎4幢202室。
经营者:庞冬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上诉人庞荣华因与被上诉人李华、庞冬梅、庞从付、闫彩刚、彭家文、刘斌、冯光伟、贵港市港北区新巴黎夜色酒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0)桂0802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上诉人庞荣华虽然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庞荣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